張男與顧女於2019年11月委託葉姓夫婦購買1500萬多元的泰達幣50萬顆,卻在台南高鐵站面交時遭搶,事後逮人復得900萬多元,仍損失600萬多元,2人以葉姓夫婦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為由,提出民事損害賠償,要求葉姓夫婦給付300萬元,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酌,認定葉姓夫婦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,判張男與顧女請求駁回,可上訴。
張男與顧女指出,2019年11月以LINE委託葉姓夫婦代購泰達幣50萬顆,將委任報酬11萬5千元及泰達幣買賣價金1502萬5千元匯給對方,未料葉姓夫婦依約到台南高鐵站面交時,裝滿現金的行李箱及後背包遭9嫌全數搶走,造成2人巨大損失,事後雖有退還款項902萬2600元,仍損失600萬2400元,以葉姓夫婦未事先確認賣家狀況、忽視大額現金交易風險、沒有透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進行安全交易,又貿然同意賣家更改交易地點等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,要求葉姓夫婦應負50%賠償過失責任,給付300萬元。
葉姓夫婦主張,交易前有查詢賣家交易紀錄,已盡注意義務,張男與顧女也同意以現金方式面交,自身於交易初始察覺有異時,即奮力抵抗以保護現金安全,冒生命危險想奪回現金,已盡最大防護行為,沒有違反注意義務。
法院經查,張男與顧女確實知道也同意會以現金面交,而葉姓夫婦於交易前已有查詢賣家交易紀錄,當葉男上賣家駕駛車輛,發現車子未停後,即有警覺要下車,並奮力抵抗做出防護行為,堪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認定葉姓夫婦處理委任事務無過失,判張男與顧女請求駁回。